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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级会计师《经济法基础》高频考点: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2021-11-15

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

1.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

(1)单位、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,为该单位、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。

(2)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,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。

2.票据的伪造与变造

(1)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

(2)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,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。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,对票据加以剪接、挖补、覆盖、涂改。

3.票据记载事项的更改

(1)出票金额、出票日期、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,更改的票据无效;更改的结算凭证,银行不予受理。

(2)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,原记载人可以更改,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。

4.关于出票日期的记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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